课程免考管理办法
文本框: 温  馨  提  示

课程免考指学生在选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部分课程后,参加课程学习,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免去课程考试而取得学分的一种修课方式。免考课程学分一律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历教育学生。

二、前提条件 

1. 申请免考的课程必须是已选修课程。

2. 允许学生免考的课程,仅限于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

3. 办理免考所用的课程成绩或证书自取得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指学生进入我院时或在我院学习期间,该门课程的成绩或证书取得未超过六年)。

三、免考资格

1. 在国民教育系列院校取得的合格以上成绩(英语除外),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同名课程。

2.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或者参加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或笔试合格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专科段的《大学英语(一)》、《大学英语(二)》和本科段的《大学英语(三)》。

3. 专升本的学生,如果原专业为英语专业,且取得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大学英语(三)》。

4.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

5.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6. 专升本的学生,如果原专业为计算机专业,且取得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7. 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CPA)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对应课程:

CPA科目

可申请免考我院课程

会计

财务会计学、高级会计学

审计

审计学

财务与成本管理

财务管理学、财务分析

税法

税法

经济法

经济法、经济法概论

8.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如下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企业和公司法》。

9. 参加国民教育系列院校中国革命史的考试,取得合格或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毛泽东思想概论。

10. 通过教育部组织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

11.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考课程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免考免修范围 

1. 申请免考和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30%。

2. 本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退学后重新报读学生申请免考和免修的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