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委( 88 )教学司字 057 号文件关于 “ 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办法。

  1.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学院学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查有实据,开具 “ 毕业证明书 ” ,不予补发毕业证书; 开具毕业证明书的时间与毕业办理的时间相同,其它时间不开具毕业证明书。
  2. 办理“毕业证明书”需交本人免冠、正面、彩色两吋照片一张和工本费。学院所开具的 “ 毕业证明书 ” 内容和格式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有原毕业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有毕业证明书编号,及签发日期并加盖中国人民大学印章。
  3. “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与毕业证书效用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