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一、 入学、注册

第一条 入学注册。通过入学测试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进行学籍注册。新生只有在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取得学籍。

第二条 学年注册。学生在读期间,每学年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须按规定日期办理学年学籍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己的学籍。注册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6月30日。学生本人如不能亲自注册,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制与学习期限。高中起点专科、专科第二学历、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的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二至五年。高中起点本科的学制为五年,学习期限为四至七年。

第四条 诚信承诺。学生在入学过程中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或在入学时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报读专科第二学历、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的学生,须提供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如不清楚持有的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可向发证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学院依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对报名者提供的报名资料进行备案。对报名者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包括已经持有的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不承担、也无权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报名时提供了不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等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二、 学生证

第五条 学生证系本院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六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七条 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向所属服务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学院批准后交纳10元学生证制作工本费,予以补办。

第八条 如办理转服务中心、转专业,学生须在提出办理申请时交回原学生证并交纳10元学生证制作工本费,重新补办新学生证。

第九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院。

三、 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转服务中心

第十条 关于休学。学院对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制管理,不予办理休学。

第十一条 关于退学。学生因故退学,需向当地服务中心提交学院开具的学费发票并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办理退学。对于已开具学费发票的学生,若发票丢失则剩余的学费不予退还,请妥善保管好发票或交费凭证。经学院批准退学的学生,学费及教材费按以下比例扣除(适用于退学、开除学籍):

1. 在课程开通前提交退学申请的,扣除所选课程学费的10%。

2. 在课程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已选课程的学费不予退还。

3. 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4. 退学学生的报名费、测试费不予退还,退款邮寄费由退学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关于转学。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关于转专业。新生注册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工作需要必须转专业,可向所属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提出转专业后,经服务中心同意并报学院审批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及成绩予以承认;

2.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不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及成绩不予承认,所扣除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可申请一次性开具单科成绩合格证;

3. 办理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交纳按新专业教学要求执行;

4. 学习期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5. 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

6. 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第十四条 关于转服务中心。学生因工作或个人原因,需要转到其它服务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服务中心填写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服务中心的同意并报学院学生服务中心批准,予以办理转服务中心手续。转服务中心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服务中心的标准计算,学生学号不变。

第十五条 学历生入学后一律不予转为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六条 入学后一律不允许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

四、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者,学院予以表扬,并在毕业时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如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同时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学生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开除学籍。

3. 在考试过程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态度恶劣,对监考、巡考进行人身攻击,当场中止其考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 学生在中国人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的BBS或CHAT-ROOM中发表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等言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 学生擅自在网上索要或公开作业题、习题或试题及答案供他人抄袭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6. 学生道德品质恶劣,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7. 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8.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读我院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在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

1.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 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分不当,即重新处理。

3. 受处分学生对学院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五、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并且学籍批次为200409批次及以后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还需参加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指所有的课程已预约过考试,而且对于本科生已申请了毕业论文),并已取得了结业学分(距最低毕业学分10学分以内)。另外,对于学籍批次为200409批次及以后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还需参加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再次参加课程考试或重新做毕业论文,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取得三十学分以上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于高升本的学生,若在二至五年内已学完专科段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修满规定学分,可申请专科毕业。毕业后欲继续攻读本科,须重新报名并参加入学测试。若中途申请专科毕业后又在当年报读我院的专升本,对其满足专科毕业条件后多选修的本科段课程特做如下规定:

1. 若所选修的本科段课程尚未取得成绩,可申请带入专升本阶段继续学习。但作业成绩不得带入,且课程考试次数连续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2. 若所选修的本科段课程取得成绩,且符合所报读的专升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可申请将成绩直接带入专升本阶段。

3. 若所选修的本科段课程已取得成绩,但不符合所报读的专升本的专业教学计划,可一次性开具单科成绩合格证。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籍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学院学生服务中心和各地服务中心负责。学院同服务中心的合作期满或发生变更,若仍有学生未完成学业,这部分学生的学籍将由学院指定的服务中心代管直至毕业。

第二十六条 由于办学条件的不同,为保证基本的教学秩序,各地服务中心可视办学规模等情况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院批准后,作为本规定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