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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标准调整

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状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论证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申报条件进行了修订。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1 年发布施行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要想报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考试,其中的一条要求是必须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或与之相关专业的学历。通常情况下,相关专业只局限在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工业企业管理、林业经济管理以及商业经济管理专业等,专业限制比较窄。这次调整后,报考者只要具备所要求的学历,无论什么专业均可报名。据了解,目前企业在招聘中,对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的专业要求一般没有过多限制,从业人员的专业涉及面较广。此次取消专业限制,符合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这一职业标准的推行,也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

同时,新标准对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人员学历要求也放宽了限制。今后,具有学士学位、达到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工作年限并取得培训毕(结)业证书的,即可报考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而报考人力资源管理师的要求则放得更宽,只要是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培训毕(结)业证书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据悉,调整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原相应申报条件将停止执行。

调整后的申报条件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 3 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 9 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人力资源管理师:

(一)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工作 3 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二)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三)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四)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五)具有大专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六)从事本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经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