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八届网络辩论赛决赛
正方(东营队):政府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反方(天津队):政府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辩手身份 |
陈述阶段 (一辩限400字,二、三、四辩限200字) |
楼数 |
东营一辩 |
我方观点是政府应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当前劳动力市场机制不健全,供大于求,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包括工资在内的基本劳动权益时常受到侵犯。在此情况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更加必要和迫切。我国人社部颁布的法律法规文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政府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使他们能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合理地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好处,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通过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有利于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工资立法的核心问题。正如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要让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政府应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 1 |
天津一辩 |
我方支持的观点是政府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通过一定立法程序所规定的、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而我们说该不该实行最低工资的判断标准是何者更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低水平劳动者的权益,先让我们来看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带来的几点弊端:第一,最低工资制度影响就业,当劳动成本增加,会导致减少雇佣。第二,制定主体是政府,有待考量,虽然我们不否认宏观调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市场还是起基础性作用的,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政府对最低工资的调整速度永远跟不上经济发展。我方认为,在一个市场化的社会里,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有某种保护低水平劳动者的利益,不应该通过实时强制的最低工资标准来解决,而且应该在社会财富再分配,免除广大人民的后顾之忧。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政府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 3 |
东营二辩 |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抵制买方决定市场的现象。若没有此项制度,盈利之上的雇主肯定会聘雇对薪金要求最低的员工。最终导致世界劳动力过剩,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扩大。政府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就能有效地保障劳方的利益,让劳方免受劳资影响而成为弱势的一群。同时,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团结,更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加就业机会。我方坚持,政府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 5 |
天津二辩 |
如果劳动力供不应求,工资的上升会刺激一些劳动力参与劳动,增加劳动供给,缓解供求矛盾;反之,工资的下降会刺激一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减少供给。在某种程度上,政府不需要进行干预,比如设定最低工资,因为企业和劳动力个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会根据市场的供求信息,以及自己的偏好做出理性的经济决策。而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 | 7 |
东营三辩 |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与经济结构,政府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首先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维护低收入群体的最基本权益,不让低端劳动力市场的工人成为任人宰割的“绵羊”,其次,最低工资制度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压缩工资分布,维持社会稳定。再次,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形成更先进、可持续发展模式。 | 9 |
天津三辩 |
事实上,在市场上,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或水平,企业和劳动者都是异质的或多维的。因此,对所有的企业或劳动者强行规定一个统一的工资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有些劳动力或企业的生产效率较低,如果强制其执行这一标准,可能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失去社会公平。如果通过政府的强制提高工资,很可能会使一些效率不高、但是能够解决一部分就业的企业难以生存,增加社会的就业压力,这又违背了政府促进就业的宏观目标。 | 11 |
东营四辩 |
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劳动者单位工作时间应当获取的最低劳动报酬。作为政府保护一部分弱势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举措,最低工资制度又称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为劳动力市场弱势群体提供“底线保护”,保证劳动者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够满足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政府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 13 |
天津四辩 |
政府应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一个经济时代保障制度的体现,在我国当今经济高速发展下的今天,很显然这一制度拯救了不少劳工者,但是在仅有的作用背后,暴露出了很大弊端,而且弊大于利,例如:雇佣关系紧张、制度收益者滋生懒散心理、制度背后带来更为严重的物价疯涨等等。可以说这一制度救活了不少劳工者,却严重限制了我国经济跳跃式发展的进程。 | 15 |
提问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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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一辩 |
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同,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形式不同。目前80%的国家是通过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形式为劳动者的此项权利提供保障的,我国也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在此情况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必要和迫切。对方辩友,如果没有最低工资制度,工资在内的基本劳动权益受到侵犯,何来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 17 |
天津一辩 |
目前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很多企业将把当地的最低工资当作最高标准,给予劳动者的工资只要达到最低标准就可以了,而忽略了劳动保障方面,从医疗、保险、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 通过对市场,对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就业机制,培养劳动者的素质,健全劳动力市场等方式解决,才是关键。经过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调查发现,在劳动争议案中,大部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就是最低工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利用什么方式来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利益呢? | 19 |
东营二辩 |
请对方辩友正面回答我方提出的问题。我国人社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了最低的工资制度,并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来规定了最低的工资制度以及基本的生活保障制度。用法律形式来维护低收入者的劳动权益。对方辩友提出政府对最低工资的调整速度永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反方辩友从侧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请问对方辩友,没有最低的工资制度,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何才能保障?请对方辩友正面回答。 | 21 |
天津二辩 |
总体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是好的,但在部分地区的很多企业确实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很多企业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的虽然规定了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水平,但往往通过提高劳动定额标准等办法迫使劳动者延长工时,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水平,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而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量薄弱,导致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管难以到位。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请问对方辩友,这种现象要怎样解释呢? | 23 |
东营三辩 |
正是因为有侵犯劳动者的现象,正是因为监督力度不够,才应该更加依托政府强有力的实现最低工资制度,保障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温总理说的好,我们所做的一切,为了人们更有尊严,社会更加公正。农民工朋友披星戴月,工地夜战,为家庭为生计,劳碌奔波,黑心老板薄情寡义,农民工合法权益时时受到侵害,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农民工利益,保障千千万万家庭的温饱冷暖。富士康十三起坠楼事件、全国不同省市多起幼儿园小学杀人事件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低收入群体越发引人关注,试问如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该是怎样的状况?请正面回答我方问题。 | 25 |
天津三辩 |
工资即劳动力商品价格。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应遵循经济规律,随行就市。这里的“市”可以理解成买卖双方。商品的价格应由供需双方自主决定,而非由第三方制定商品的最低成交价来干扰或约束双方的行为。政府职能应更多地体现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供需双方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加强监管和指导等方面。制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个人观点是政府职能侧重点发生偏差。请问对方辩友,这怎么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呢? | 27 |
东营四辩 |
我方已从国家法律法规等角度回答了辩友的问题,请方辩友正面回答我方问题。最低的工资是一个人的最低的生活保障。人,最为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元素,最低的生活保证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的条件。如果最基本的生活保证都没有,其他的一起都是空谈。不仅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政府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必需。请问对反辩友,温总理帮农民工讨工资所反映的严重工资问题。若不强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又如何来解决呢? | 29 |
天津四辩 |
我方一直正面回单你们的问题,请不要利用偏激的言语优势。现在我正面回答对方四辩辩友的问题: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解决了类似农民工的问题,但是,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社会的贡献仅仅为:救活一群人,仅此而已,更多方面阻碍的社会的发展,例如当今的劳务派遣雇佣方式,很多事业单位就利用了政府指定的这一制度而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价值局限在最低的工资制度范畴,请问对方辩友:最低工资制度除了“救活一群人”之外,对社会还有何贡献? | 31 |
东营一辩 |
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团结,更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加就业机会。一只木桶的容水量,不取决于构成木桶的那些较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要使木桶能盛更多的水,就要设法加长这块最短的木板。不救活这一群人就会失去所有人。 | 33 |
自由辩论(限25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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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一辩 |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如果不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度,符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劳动者的权益将受到侵害而且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工业国,长期以来,依靠低成本、低福利政策实现国家资本的快速积累。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必然之选。那请问对方辩友,不实行最低制度,社会如何进步? | 35 |
天津一辩 |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就能进步了?相反,政府不应该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是因为该制度在我国实行存在很大的弊端,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不否认宏观调控的重要性,但对经济起指导作用的是什么?还是市场,政府政策企业究竟能够落实多少,企业是最求利益最大化的,而劳动者和企业在利益方面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处于对立面的,的确企业的利益要靠劳动者来执行,但是真正能够为企业“添砖加瓦”的那部分劳动者是不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应该格外保护的那部分劳动者呢? | 36 |
东营三辩 |
市场经济要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人民的意愿,这才叫人民的政府,才会有宏观调控的重要凸显。政府保障民生,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标准,物价上涨,最低工资制度也提高,监督力度不够,政府拓展监督渠道,法律与媒体监督双管齐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对低收入者的法律底线,是政府公信力的承诺,公信要公正,承诺要兑现。最低工资制度以人文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凸显社会注意制度优越性。绝不干吃子孙粮,断子孙路的事,一生一代有工资,最低最牢最保障。 | 37 |
天津二辩 |
最低工资应是除这些以外的收入。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正常休假,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此种制度设计思路假设用人单位会在最低工资的基础上给予其他部分的收入保障。但事实上,凡支付最低工资的单位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的能力也低,有可能无力支付,这样,在现行制度下,事实上劳动者的权益不可能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正常的工资水平。从劳动者的角度,在较低的市场工资率下,为了提高收入水平被迫自愿延长工时,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就是对方辩友上面提到的富士康多起坠楼事件。 | 38 |
东营二辩 |
最低工资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人生存的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没有最低的保证,基本的生存条件也无从谈起。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着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着劳动力的再生产。实施完善的最低工资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促使企业工资调整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才能防范和杜绝富士康事件的发生。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才是硬道理。 | 39 |
天津三辩 |
现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最低工资制度会导致更多人失业。最低工资是为了维护低收入的贫穷工人的利益,可到头来却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找不到工作。因为实行最低工资制以后,用人单位可能会减少工作岗位,那些本来可以在城市就业的农民,由于岗位缺少而不能够转为工人。而且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在资本与劳动之间的“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失去了最起码的讨价还价权利,他们除了出卖劳动力之外,变得一无所有。 | 40 |
东营三辩 |
出卖劳动力,出卖人最基本的所有,个人利益还得不到保障,将是怎样的悲哀,“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的现状不能在美好的社会主义发生,农民工朋友的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对方辩友提到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劳务派遣工更需要最低工资制度,派遣如果在不引起重视就可以能失业。失业是小,失去人们对政府的信心最可怕,劳动者供养家庭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要求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西部开发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我,你,我们都需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 41 |
天津四辩 |
对方辩友说的这些是靠工资,劳动所得,而不是最低工资制度。我方一直代表着广大民众。不过对方三辩辩友很会缓和紧张的辩论气氛,37楼中的发言更是贻笑大方,想当然的认为每次物价疯涨之后,政府会涨最低工资,其实不然,孰不知每次的物价疯涨都是在政府涨工资的政策出台之后与实施之前的这段空隙,也就是说涨最低工资是物价疯涨的一大诱因,至少我个人是这么认为的:天津和其他几个一线城市,最低工资制度和物价疯涨的顺序是这样的。不过还是很欣赏对方三辩的“幽默”。 | 42 |
东营三辩 |
谢谢对方辩友,最低工资制度对我的重要性不是一个鸡蛋,一袋奶粉的问题,是我一个月的家用,一家人的幸福。国务院制定出台《企业工资条例》:凡是拖欠职工工资都是违法行为;配合人社和建设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制度,明确最低工资制度标准,确保农民工朋友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政府工作报告一次次强调保民生,一次次对公信力作阐述。我方坚持认为,政府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 43 |
天津一辩 |
以现在最低工资标准和现在市场物价来看,显然对方辩友是无法从中找到幸福感的,如果我们不出资出力来提高这些劳动者,来提高他们的素质,他们又如何凭借那些微薄最低工资来实现他们的梦想,体现他们的价值 ,也许就是有人因为家庭的原因有人措施了上学的机会,也许就是有人因为年轻莽撞耽误了大好的时间,也行就是有人因为年少无知而耗费了大把的经历,一个在中国实施一个如此之多的最低工资制度,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问题,如果政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素质,他们的将来又将何去何从。 | 44 |
东营二辩 |
对方辩友提出最低工资制度弊大于利,那为什么国家将最低工资制度写进法律法规,并且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屡次提出要保障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人民的最基本的权益。如果没有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那也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在当今社会,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活,也是各省市工作的重点。如果是弊大于利,那政府为何要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 45 |
天津二辩 |
我国劳动力市场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因此,在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情况下而采取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工资的做法,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的正常发育。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资源优势,通过引进国际资本,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获得了成功,而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法,则有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并可能加速企业向技术和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那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可能难以发挥,而且政府也会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是更不利于发展的。 | 46 |
东营三辩 |
最低工资制度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山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2012年天津政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4月1日起,天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上调至1310元。天津政府走在时代前列,2010年6月8日就出台《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表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争取每年调整一次,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增加收入。对方辩友漠不关心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恰恰说明了政府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必要性,多么明智之举。 | 47 |
天津三辩 |
职工的工资提高,意味着经营成本的提高,就会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威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卢光霖说“一些法规使中小企业压力很大”并非虚言。同时,职工工资的提高,还会促使企业倾向于技术投入而减少用工数量。除此之外,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还会抬高创业的门槛……而所有这些,都可能带来就业机会的减少。真正需要政府去做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标准,而不是想当然并“一刀切”地为工资设立底线。说白了,以“保障”的理由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转嫁政府责任。 | 48 |
东营一辩 |
最低工资是标准,职工的工资是再此基础之上的。对方辩友将最低工资和正常的收入的概念混淆。最低工资制度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增强底层劳动者人力资本投资的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最低工资保障了弱势群体的正常生活,由此,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是必然。现阶段的市场是极具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要依据中国的国情和现状,国情需要最低工资制度,现状要求最低工资制度,卢光霖的言论并不符合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必要的很。 | 49 |
天津四辩 |
对方辩友孤陋寡闻:不是我方概念混淆,而且当今诸多行业的工资制度实施依赖最低低工资制度,而忽视了劳动者本身的工作价值所在。还是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来举例:目前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纷纷施行劳务派遣制用工方式,员工创造的价值很大,而实际上得到的工资仅是最低工资,而标准就是:最低工资制度。造成了很紧张的雇佣关系,这样的负面社会现象比比皆是,所以,现阶段,政府不该制定最低工资制度。 | 50 |
总结陈词(限8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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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四辩 |
我方的观点是政府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理由如下:第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尤其是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对方的立论前提是最低工资制度涉及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我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而且在崇拜GDP的驱使之下,一些地方还存在严重的对资本“过度保护”甚至“一味纵容”的倾向。尽管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很低,距离合理的水平仍然有很大的距离,但总的调查数据也充分证明,最低工资制度发挥了保护弱势劳动者收入分配权益的作用。可以肯定,如果我国没有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弱势劳动者的收入政府不加以干预,会有更多劳动者的收入低于目前的水平。第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底线正义和基本稳定。公平正义体现在劳动领域,就是要保障广大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报酬权和基本的生存权,其中的底线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能够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即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有不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公平正义的阳光”才能普照弱势劳动者。第三,有利于改变不少人根深蒂固的“比较优势依赖”观念。对方辩友认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和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会大幅度提升劳动力成本,从而吓跑投资者,让我国的“比较优势”在招商引资中丧失殆尽。这是一种偏颇的认识,因为,“比较优势”并不单纯体现为劳动力成本优势。第四,有利于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要求我们要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但低工资绝对不是核心竞争力。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的状态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并定期按照经济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相应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意义是重大的。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的制度,对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政府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 52 |
天津四辩 |
作为反方四辩,在比赛的尾声阶段,由我来做最后陈述。对方辩友在辩论过程中多次超时并出现思想错误,例如理解错误:想当然的认为每次物价疯涨之后,政府会涨最低工资,其实不然,孰不知每次的物价疯涨都是在政府涨工资的政策出台之后与实施之前的这段空隙。混淆概念:假借同情当理性,简单的认为保障底层人民的劳动权利就是最低工资制度的“天大贡献”,理由牵强,混淆视听。我方今天支持的观点是政府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下面我再次强调一下我方辩论内容的要点。1我方从未否定过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性,只是在其经济影响、社会连锁反应等方面,实话实说而已,得出结论是:政府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经过对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调查发现,在劳动争议案中,大部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此类现象比比皆是。诸多社会现象表明: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政府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2要说明政府应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就要比较其在当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大潮中的利弊。很显然,最低工资制度对社会的贡献是:仅仅救活了一群人,但是与之相伴的是雇佣关系紧张、制度收益者滋生懒散心理、严重的物价疯涨等等,所以,从对当今经济发展的影响来看,政府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3对方辩友理解错误、混淆概念,错把同情当理性,想当然地认为解决了农民工讨工资之类的问题就是最低工资制度的价值所在,其实不然,政府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社会底层人员的劳动利益,但是在目前其带来的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来看,毋庸置疑,政府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综上所述,政府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具有极端的两面性:一方面,能够保证一部分社会底层劳动者的权益;而最重要的是在另一方面,实施该制度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后果,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就现阶段而言,其带来的弊远远大于利,所以政府不应该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 53 |
(以上为现场全貌,编者未对内容做文字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