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杭州队):法治能消除腐败
反方(山外队):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辩手身份 |
陈述阶段 (一辩限400字,二、三、四辩限200字) |
楼数 |
杭州一辩 |
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上午好!我方认为法治能消除腐败。在陈述理由之前,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第一,何为法治,即相对人治而言,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第二,消除,即消灭除去。最后我再来解释一下“能”字。这个能字决定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可能性判断问题,即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治能不能消除的问题,而不是法治有没有消除腐败的问题。就像中国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且能赶超资本主义国家,这不是说中国现在已经赶超了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而是说中国有这个能力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监督是保证,法治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还得靠法治,让我们仔细想一想,为什么会有腐败问题的发生呢?这是因为腐败能产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们被诱惑,迷失了方向,所以只要我们消除了腐败的这个利益,那么腐败自然被消除了。所以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谢谢! |
3 |
山外一辩 |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上午好!我方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消除,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除去,使之不存在”,由此可见,消除腐败,就是彻底的根除腐败。而法治显然不构成消除腐败的充分条件。腐败的产生有诸多的客观原因,而根本原因确是个人思想的腐化。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个人私欲的无限扩张,才导致了形形色色的腐败。显然,无论多么健全的法治都无法消除个人的私欲,即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单靠法治来约束腐败,难以触及腐败的根本,达不到消除的目地。法治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是腐败的行为已经产生,后果已经造成,法治才姗姗来迟。法治的作用仅限于事后的惩处,而对于潜在的腐败动机和思想,则鞭长莫及。法律的威慑作用可以使部分人望而却步,不敢伸手。然而,当不当得利大于犯罪成本的时候,仍然有人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所以,法治的作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的个例,而不能彻底的消除腐败这一现象。我们并不否认法治在减少腐败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但仅仅依靠法治,只是治标不治本,而不能彻底消除腐败。因此,我方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
5 |
杭州二辩 |
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上午好。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正是因为法治可以提高腐败的代价,在法制体系上可以将腐败者迅速绳子依法,使其锒铛入狱,而且就算他身居要职在法律监督体系下,也可以让他贪无可贪,无从下手,从而提高他的腐败收益,当腐败者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付出的成本,当腐败者无利可图、无从下手时难道腐败还不能被消除吗? |
7 |
山外二辩 |
对方辩友,大家上午好!法律的警示作用比较大,但要真正消除腐败是要靠人从内心拒绝腐败。人类自我本性所产生出的欲求和需求是无止境的,这也是人类不断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当通过正常途径不能满足人类本性的欲望和需求时,突破法律的束缚就成了一种必然选择。法治的目的是预防和惩治犯罪,但绝不会根除犯罪的发生,对腐败也是如此,只能是数量上的减少而不能彻底消除。所以,法治不能消除犯罪当然也不能消除腐败。 |
9 |
杭州三辩 |
当然,我方从不否认,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腐败现象,但是这不是法治的问题,而是我们没有完善法治的问题, 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完善法治,让法治来消除腐败。所以我方坚定的认为法治能消除腐败。 |
11 |
山外三辩 |
主席,对方辩友,上午好!一. 腐败可以表现为思想,也可以表现为行为,还可以表现为社会结果。法治主要针对的是行为。法治也可以对结果发生作用。但是法治对思想来说,起的作用应该说是有限的。二、腐败的产生,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腐败思想产生于一定的土壤,并由此产生腐败行为,造成腐败结果。如果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的话,那么腐败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出现,就是必然的。三、产生腐败的因素:私有观念、享乐主义、社会物质相对贫乏,特别是物质财富分配的差距以及与人的物质欲望之间的不平衡等等。腐败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的结果,因此单纯依靠法治是不可能消除腐败的。 |
13 |
杭州四辩 |
主席,对方辩友,上午好!我方坚定的认为法治能消除腐败。因为法治能大幅度地提高腐败成本,降低官员的腐败收益,人确实有贪欲,但是面对着巨大的腐败成本,低廉的腐败收益,谁还敢贪,谁还会去想贪呢? |
15 |
山外四辩 |
尊敬的主席,对方辩友,上午好!消除的意思是使之不再存在,所以消除腐败就是要使腐败思想、腐败行为、腐败结果不再存在。我国自从实行“依法治国”以后,许多腐败行为被揭露,腐败分子被惩处,如成克杰、胡长清等,但是由于腐败思想还存在,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所以又会出现张克杰、李长清。当张克杰、李长清被惩处以后,又会出现新的王克杰、赵长清。所以,仅仅依靠法治而不去根除产生腐败的土壤和思想,腐败是不能被彻底消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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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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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辩 |
德国总统沃尔夫因为贪腐被迫辞职,沃尔夫作为德国总统是一个位高权重的人,即使是这样的人他都没有办法逾越法治的权威,仍然受到法律的制裁,是不是说法治对公权力的监督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呢? |
18 |
山外一辩 |
连总统都腐败了,还有谁是不能腐败的呢!法治并不是万能的,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 |
20 |
杭州二辩 |
法律不但可以在发现腐败之后进行惩治,同时也可以起到引导作用,使腐败现象不会出现。那到底法治为什么不能消除腐败呢?那为什么每个国家都离不开法律呢? |
22 |
山外二辩 |
腐败既表现为行为,还表现为结果,也表现为思想,惩治了行为,消除了结果,思想问题有没有解决,腐败现象就会继续存在。请问对方辩友,腐败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基础都没有解决,谈何消除? |
24 |
杭州三辩 |
腐败的根源是落后的文化。请问对方辩友2010年的重大贪污腐败案例文强案是不是通过法治进行制裁的? |
26 |
山外三辩 |
文强案也只是在腐败发生之后进行制裁的,所以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请问对方辩友,消除腐败是否应该使腐败事件不再发生? |
28 |
杭州四辩 |
社会是先有贫富差距后有社会主义,难道就说明了社会主义不能消除贫富差距吗?2004年联合国确定12月9日为国际反腐败日,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的职责”,理念中指出消除腐败是切实可行的,难道联合国在开一个国际玩笑,为我们描绘一个乌托邦的理想吗? |
30 |
山外四辩 |
对方说理念中可行,可现实残酷啊!刚才对方说,消除腐败要靠法治,然而仅仅依靠法治的手段,能彻底的消除腐败吗?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语重心长地指出: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所以我方认为,单一的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
32 |
杭州一辩 |
对方辩友很聪明,在实际的辩论中,把法治偷偷换成了单一的法治,和我们讨论单一的法治能不能消除腐败。80%的法治能不能消除腐败,这样改变辩题得出的答案当然是不能。而如果我们今天不在辩题前面加一个单一,不加80%。我们只是单纯地看法治能消除腐败吗?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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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辩论(限25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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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辩 |
对方辩友混淆概念,错误地将思想中的贪欲理解为腐败,我们说腐败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否腐败要基于法律的认定。 |
36 |
山外四辩 |
对方辩友没有看清楚我方的意思吗?我们认为是思想中的贪欲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法治本身是一种通过强制方式去制裁已经产生的腐败行为的手段,其本质决定其只能惩处已经出现的腐败行为,而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腐败是一种现象,是内心的一种贪念导致的结果,而贪念是人本身所具有这种劣根性。既然腐败产生于人的私欲,那么,法治能消除人的私欲吗 |
37 |
杭州一辩 |
我方想请问对方辩友是不是有腐败的想法就是腐败了呢。那么我今天有偷窃的想法,但我没去偷,我现在是不是已经成小偷了呢? |
38 |
山外一辩 |
有了腐败的想法,会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有了偷窃的想法今天没有去偷,谁能保证条件合适,诱惑够足的时候,偷窃行为不能发生呢?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如果法治能够消除腐败,在发达国家法治水平已经很高,为什么依然有腐败现象的出现呢? |
39 |
杭州三辩 |
对方辩友默认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不是通过法治的力量来预防惩治以期达到消除腐败的目的。事实胜于雄辩,芬兰、冰岛、香港、新加波等东西方各国的法治实践告诉我们,法治能消除腐败。消除腐败是隧道尽头的那缕阳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在法治的这根金质的纽带的引领下不断地前行!还有请对方辩友注意法治还没有消除腐败但是并不代表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
40 |
山外一辩 |
对方辩友说“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不是通过法治的力量来预防惩治以期达到消除腐败的目的”。目的能等同于现实吗?现实是腐败现象没有消除啊!法治无法消除人性之中的贪欲,因此法治只能减少和抑制腐败的产生,而“消除”指的是使某一现象不复存在,因此法治不能消除腐败。对一个疾病只治标不治本,能彻底消除这种疾病吗?能保证不复发吗? |
41 |
杭州四辩 |
对方辩友混淆概念,错误地将思想中的贪欲理解为腐败,我们说腐败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否腐败要基于法律的认定。大家知道,水都有冲的欲望、流的本性、奔的意念,可是我们却能用堤坝的方式让它成为一潭死水,这样,它就不会再横冲直撞危害人类了。法治就是这个堤坝,虽然消灭不了水的本性,却能让水不再产生危害。法律消除不了他们的贪欲,但实实在在的没让那些贪欲产生危害。 |
42 |
山外一辩 |
我想再次提醒对方辩友,我们认为思想中的贪念是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条件,而不是说贪念等同于腐败!对方辩友理解错误,当然会导致结果的错误!法治只能遏制腐败的再发生,通过对腐败行为的制裁,起到一个心理上的威慑作用。但只要人性中恶的方面没有根除,那种无节制的欲望就还会存在,当不当得利的诱惑足够强大的时候,谁能保证腐败行为不发生呢?况且,水还有溃破堤坝的时候呢! |
43 |
杭州二辩 |
法治能大幅度地提高腐败成本,降低官员的腐败收益,人确实有贪欲,但是面对着巨大的腐败成本,低廉的腐败收益,谁还敢贪,谁还会去想贪呢?我们再来看看北欧国家的反腐实践,在历史芬兰也曾经是个腐败成为习惯的国家。20 世纪初开始法治反腐历程(芬兰)竟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 |
44 |
山外四辩 |
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完全没有腐败现象了吗?当然腐败现象依然存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就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此说来,威慑力只不过加大了犯罪的机会成本,但对方能够论证腐败的成本一定大于其谋取的不当得利吗? |
45 |
杭州四辩 |
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是法治能消除腐败而不是有没有消除腐败。有较为完善法治如财产申报制度和严密的监管制度,官员的权力无一不暴露在阳光之下,我党的反腐经验和世界先进反腐国家的实践也告诉我们,法治能够消除腐败。孟德斯鸠告诉我们:没有法治,国家将腐化堕落。 |
46 |
山外一辩 |
没有消除腐败何谈能够消除腐败呢?对方辩友!事实都没有形成,怎么看到其能力呢?财产申报?想腐败的官员不会用其他方法隐瞒转移财产吗?腐败的产生,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腐败思想产生于一定的土壤,并由此产生腐败行为,造成腐败结果。如果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的话,那么腐败的行为及其结果的出现,就是必然的。仅仅依靠法治如何消除腐败呢? |
47 |
杭州二辩 |
反腐败“要靠法治”,是几代中央领导人一贯倡导的思想,是用辩证法观察分析反腐倡廉与法治建设关系得出的科学论断。中国古代腐败猖獗的实践证明,反腐倡廉还是法治靠得住。因为法治既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又能切断权力的寻租链条,把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
48 |
山外一辩 |
江泽民总书记于2000年2月在广东考察时强调指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管理、德治与法治必须双管齐下。教育抓好了,德治加强了,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了, 就可以有力地防范和减少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请问对方辩友,你认同江主席的话吗?很明显啊,仅仅依靠法治不可能开展好廉政建设,当然也不能消除腐败了啊! |
49 |
杭州二辩 |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监督是保证,法治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还得靠法治。 |
50 |
山外一辩 |
我们不否认法治对腐败的惩处作用就好像不否认医院治病功能,我们更要谈的是医院是否具有彻底消除疾病的功能。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许多人一生正气两袖清风,其高风亮节,名垂青史,难道这仅仅是法治的力量吗?那为何同时有些腐败的人却道德沦丧,贪污受贿,同样的社会,同样的法治,两类人却大相径庭,请问对方辩友这作何解释呢? |
51 |
总结陈词(限8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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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外四辩 |
感谢主席和对方辩友!对方辩友混淆概念,并且以个例代替现象!我们认为,消除即使之不存在。它必须作到两点:1.现实中存在的被消除。2.潜在可能的完全丧失。因此,所谓消除腐败必须是标本兼治,斩草又除根。对方说到法治的威慑力,可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就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此说来,威慑力只不过加大了犯罪的机会成本,但对方能够论证腐败的成本一定大于其谋取的不当得利吗?除非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面对腐败,抓了就杀,逮着就毙,可是这还是个法治国家吗?对方立论第二点:说可以通过对犯罪后的惩罚来消除腐败。对方说严惩,也就是通过事后的打击了。可是打击能等同于消除吗?如果打击就等同于消除,“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是什么意思?腐败现象也不等于腐败个例,法治可以惩处腐败个例,但不可能消除腐败现象。对方立论第三点:说法治也可以通过唤起人们的良知从而消除腐败。那对方也就是说法治也可以完全解决人腐败主观上的原因了。可如果说法治也可以完全解决人主观上的问题,那德治是用来干什么的呢?充其量对方说法治德治二者有重合的地方,那二者不重合的地方,法治就鞭长莫及了呢?所以,法治不能消除腐败啊!所以,对方今天的立论,最多只能证明一个问题,那就是面对腐败,某些地方法治也许比其他的方法效果要好。但功效好并不等同于能消除它。就好比在某个疾病领域,某个医院治疗的效果好,但是,并不是说这个医院能将这类疾病给消除啊!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吗?法律具有局限性,法治也不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律的目的是预防和惩治犯罪,但绝不会根除犯罪的发生,对腐败也是如此,法治只能由其威慑作用减少腐败的产生,但却不能消除腐败这一现象。因此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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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四辩 |
对方辩友一味缩小法治的概念。法治的天空是广阔无垠的,而对方辩友却坐井观天,只看到法治惩处腐败的一角。现我将用一个中国古代的故事形象地告诉对方法治的作用:扁鹊兄弟三人均为医生,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铲除病因名气无法传出;二哥治病是治病于初起之时,名气只传于乡里;扁鹊治病是在病情严重时,名气响遍全国。对方也只知法治界惩其已然的扁鹊,孰不知防患未然的大哥、防微杜渐的二哥。法治就如扁鹊三兄弟一样,有能力消除腐败。使人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不敢腐败。革命前辈陈毅有一句名言:“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古人也早有言在先:贪欲之心不除,如飞蛾扑火,焚身方休。这些平淡而深奥的语言背后蕴涵着极其丰富的人生哲学,它一再向我们形象的表露出贪图私欲的危害和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性。诚然,作为人都是有私心的,追求正当的个人利益是无可非议的,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应该谨记:索取必须要合法、要靠诚实的劳动获得,而且不能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对方辩友在辩论时默认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不是通过法治的力量来预防惩治以期达到消除腐败的目的。事实胜于雄辩,芬兰、冰岛、香港、新加坡等东西方各地的法治实践告诉我们,法治能消除腐败。消除腐败是隧道尽头的那缕阳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在法治的这根金质的纽带的引领下不断地前行! |
55 |
(以上为现场全貌,编者未对内容做文字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