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1930年4月21日,陈光中教授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白泉村。1948年夏,陈光中先生就读于中央大学(今南京大学)法律系。1950年他转学到北京大学法律系。于北大毕业时,正值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以及辅仁大学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他随同北大法律系的全体师生告别北大,来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学院,参加了学院的创建工作。中国政法大学50周年校庆,他荣获“元老教授”的称号。
在北京政法学院,陈光中教授担任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工作。从此与刑事诉讼法学结下了不解之缘。文革期间,随着北京政法学院被撤销,他调往广西大学主讲近代史和中国哲学史。
1982年秋,陈光中先生被调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任刑法室主任。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他又被调回中国政法大学任研究生院副院长。198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他成为全国第一位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1988年他任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1993年任校长,1994年卸职,继续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社会兼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至第四届法学评议组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八五”、“九五”届法学规划小组(评审组)成员、副组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图书评奖委员会第二届至第四届委员;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津贴待遇。
主要学术观点及成就
陈光中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他从事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近半个世纪,为培养法学高级人才,发展诉讼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改革和健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开展国内外诉讼法学交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他是我国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界一代名师,外国法学教授评价他是世界级法学家。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开拓者和重要的奠基者。陈光中教授五十年代初期就开始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文化大革命”后,陈教授更是笔走龙蛇,不舍昼夜,在二十年中主编或合著出版了23部著作,发表了100余篇文章。陈教授对刑事诉讼法学的贡献还在于他以大家风度首倡从理念上对刑事诉讼进行深层次的探究,摆脱注释式的研究方法。
(二)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做出了突出的贡献。陈光中教授于1993年接受人大法工委的委托,亲自带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的专家学者,进行国内外的调查研究,经过近一年的奋斗,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并加以论证。该建议稿共三编329条,连同论证的内容达35万字。该稿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后,65%的条文为1996年新修正的刑诉法所吸收。鉴于本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在国家立法中的作用,该书获北京市社科基金特别奖和教育部高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陈光中教授不仅对我国刑诉法的修改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且对我国其他部门法的立法或修改也十分关心,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三)传道解惑、辛勤育英才。陈光中教授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教学生涯中,教过的学生不计其数,先后教过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干部专修班,师资进修班。作为一名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泰斗,其渊博的知识,精湛的学识,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技能使无数人受益匪浅。迄今为止,陈光中教授共为国家培养诉讼法学博士21名,硕士13名。他不仅传授知识学问,还重视对自己学生的道德教育,并且注意言传身教,时时刻刻以自己的言行影响着他们。
(四)治学严谨,学术民主,注重学以致用。陈光中教授一生治学严谨,倡导论文一定要求新,要有自己独立的见解;在几十年治学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提倡学术民主、百家争鸣,鼓励各种不同的意见进行平等的交流和切磋,无论是年龄与他不相上下的同辈,还是晚辈后生,他都给予充分的尊重;陈光中教授不仅重视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开拓和探索,而且十分注重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倡导学以致用。
(五)卓有成效地领导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的工作。1984年,在四川成都召开的第一届诉讼法学年会上,陈光中当选为研究会的总干事(从第四届起改称会长),至今仍担任该职。作为学会领头人的陈光中教授在每次年会确定主题,把握研究方向等方面起了关键性作用。诉讼法研究会每年的论文均达上百篇,陈教授和其他的诉讼法研究会的领导都力争筹资出版,以扩大影响。陈教授还倡议设立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成果展,每两年评一次。
(六)为刑事诉讼法学的海内外交流做出不懈努力和巨大贡献。作为一名现代法学工作者,应当是开放型的。为了改变长期以来诉讼法学比较封闭的状态,陈光中先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学术研究上,他倡导开展比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1988年,陈光中教授主编了《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一书,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界第一部系统研究外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专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陈教授所主持的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取得了美国福特基金会、英国文化教育委员会和加拿大开发总署的支持,开展了一系列对外学术交流活动。从1993年开始,他先后7次率由理论部门和实际部门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法、德、意、英、美、加、韩等国考察访问,了解他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及最新动态。他还在北京3次组织刑事法律的国际研讨会。陈教授先后组织翻译出版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日本等7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为我国立法司法部门和理论界了解外国刑事诉讼法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陈教授还为海峡两岸的法学交流做出了特殊的贡献。
陈光中教授勤于学而敏于思,几十年来孜孜以求,笔耕不辍,著述丰硕,形成了自己完整系统的学术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诉讼价值观
陈光中教授在《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兼论诉讼法的价值》一文中集中表达了他的诉讼价值观:诉讼法的价值可分为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之分;应当承认,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自身重要的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目的观
陈光中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直接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两者应当并重,不能片面注重一面,忽视另一面。
(三)刑事诉讼结构观
陈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结构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诉讼目的而设计的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及相应表现方式的格局”。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科学而公正的刑事诉讼结构应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审判方居中裁判原则。
陈教授认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这两种审判结构各有长短,两者适当结合最有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吸收西方两大审判结构的长处来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我国刑事诉讼结构近似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应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做法,同时又不能完全照搬,应保持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动性。
(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陈教授认为“公正是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刑事司法公正则是指在诉讼中合理公平解决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在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上,陈教授认为,司法公正是目的,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应当加强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是由司法活动的特殊性决定的,是国家实行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只有司法机关真正独立行使职权,严肃执法,而不屈从于任何个人,法律的至高权威才可能维护。
(五)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律师辩护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陈教授极力主张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陈教授又在侦查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庭审前的阅卷等问题上为辩护律师的权利大声疾呼。
(六)无罪推定
陈教授从50年代开始就主张继承和吸收无罪推定原则。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主张采用“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有罪之前,都不应当视为罪犯”的表述。认为这种表述“应当成为具有现代法治观念者的共识,而且这种规定不会产生副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与此虽有文字的差别,但实质是相同的。陈教授还认为,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之后,依照公约的要求,我国应当明确认同无罪推定原则。
与无罪推定紧密相连的问题还有疑罪的处理和沉默权的问题。对于疑罪的处理问题,陈教授在认为“疑案按无罪处理,有利有弊,但权衡利弊,则利大于弊”。对于沉默权,陈教授主张刑事诉讼法不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陈教授认为对沉默权问题,不能机械理解,在立法上应当允许沉默权又要鼓励他陈述,以利于查明案情,即采取“沉默不从严,坦白要从宽”的政策。
(七)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陈教授认为,西方国家注重保障被告人权利而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维护不足,这是一个缺陷。他主张,应当借鉴有的国家使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倾向,考虑被害人申请回避权,甚至上诉权。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力主在加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扩大被害人的权利。在这种进一步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要求的影响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列为当事人之一,赋予他申请回避权和要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从而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八)证明问题
对证明责任问题,陈教授主张对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进行区分,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论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
关于证明对象问题,陈教授认为,证明对象的范围应当包括案件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两大部分,证据事实则不宜作为证明对象。
关于自由心证,陈教授认为,我国诉讼法不应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理由是:第一,自由心证不符合中国的历史特点。中国自古以来根本不存在欧洲中世纪后期的那种法定证据制度,因此没有必要像欧洲大陆那样用自由心证去反对法定证据。第二,按照唯物主义认识论,司法工作人员追求的是主观符合客观,突出了内心确信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主观唯心主义。第三,单用自由心证否定法定证据是片面的,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确立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我们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只是要求法官认定案情时必须以客观的证据事实为根据。
(九)检察制度改革。
陈教授主张,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应当以公诉权为核心,以法律监督为重点进行改革。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他建议缩小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扩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党的十五大以后,陈教授又提出把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权同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结合起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十)对外国法制和联合国人权准则的态度。
陈教授认为,西方国家法制的一些内容,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反映了立法、司法活动的共同规律,不能简单的用阶级性予以否定,应当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在联合国司法准则问题上,陈教授认为,联合国人权准则是人类社会维护人权的共同要求,是从人类社会共同的要求中概括出来的准则,我们应当予以尊重。对于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则应当恪守国际义务,认真、严格的予以遵守,不宜与之发生明显的不协调的现象。陈光中教授对于我国加入公约后如何执行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应当采取积极的态度,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以便使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够与国际准则相吻合或者不相违背,进而推动中国刑事司法的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实现中国刑事司法公正的目标。
主要学术著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应用》,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 《法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 《刑事诉讼法(修正)实务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5. 《律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 《刑事法学》(律考教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9. 《金融欺诈的预防与控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0. 《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11. 《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 《法律基础》,北京出版社1999版
13. 《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4.《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与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6.《中德强制措施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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