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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名家——梁慧星教授

简介:

梁慧星教授,四川青神县人, 1944 年 1 月生。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梁慧星教授 1944 年出生在抗战大后方的川西岷江之滨。 1962 年毕业于青神县中学。 1966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 1968 年起在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工作,先后担任过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 1978 年,得到西南政法学院张序九教授和云南大学屈野教授的辅导,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王家福教授。 1981 年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从事民法学研究。 1983 年担任助理研究员; 1985 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 1988 年破格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 1990 年获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1993 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指导教师。 1999 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 1999 年起担任第四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2001 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 2003 年担任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主要学术观点

梁慧星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专家,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威望。多年以来,他以对法学事业的忠诚与执着,全身心投入到我国立法工作和法学研究,他不但参加了《经济合同法》的修改,参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参加了《合同法》立法方案的设计和《合同法》草案的起草、统稿及讨论修改,而且受委托负责起草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在制定民法典的问题上梁慧星教授认为目前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首先的一个条件是我国已经确认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和民法的关系类似于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如果没有市场经济为基础,就谈不到民法。第二,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所以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已经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梁慧星教授认为制定民法典并不是被动的。民法具有为市场经济提供基础规则的职能。如果不尽快制定民法,我们的市场不可能进入一个非常正规的,所谓“健康、有序”的状态。

在理论研究方面,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民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由于社会急需制定法律,所以制定法律时就有一个缺陷——理论研究不足。梁慧星教授在访问台湾和王泽鉴先生交谈的时候曾说到:大陆学者、大陆民事立法面临的两难——按照民事立法和民法学发展的经验,一个国家的民事立法愈完善,民法学研究的水平就愈高;反过来,民法学理论研究成就越大,立法也愈完善。立法要求以理论研究为基础,理论研究又要求以立法为基础,因为民法研究大量的是对法律的研究。大陆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因而处于两难。如果要等到法律完善了再去研究不行,要等研究提高了再去立法也不行。理论和实务的关系也是这样。日本的民法理论研究如此发达,与判例的积累有关。实务的发展促进了理论的研究,理论的研究又促进了判例、实务的发展。大陆的法院没有多少值得研究的判例。如果要等法院累积判例,不知道要等到什么时候。反过来,法院判案在参考学者的研究成果,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种两难的境地是历史给大陆的一个困境,同时也是一个机遇。

在制定民法典是以大陆法的体系还是英美法的体系为结构的问题上,梁慧星教授认为我国民法典还是以大陆法的体系为结构,对英美法借鉴一些灵活的制度。英美法固然有它的优点,很具灵活性,但英美法最大的缺点就是操作很难,要求法官有很高的水准,这一点在适用上很难,人民对法律也不易了解。每一个裁判要引若干个判决,一一分析,这套分析的技术不是一般的法官所能掌握的。相反,大陆法虽然有僵化的缺点,但有一个优点就是适用容易,大陆成文法在操作上比较容易,容易保证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因为它注重逻辑性和体系性,人民也容易了解。

主要著作:

梁慧星教授的学术研究,以民法总则、民法债权、民法物权、法学方法论为专攻方向。他勤学不辍,兼容并蓄,致力耕耘,著述甚丰。

学术著作:

《合同法》(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 年;

《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6 年;

《民法》(独著),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8 年;

《中国民法学 . 民法债权》(合著),法律出版社 1991 年;

《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独著),法律出版社 1991 年;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民法解释学》(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

《民法总论》(独著),法律出版社 1996 年;

《民法总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独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1998 年;

《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合著),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合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年。

主编丛书:

民商法论丛,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出版。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出版。

对学术界的影响和贡献:

梁慧星教授有感于专题研究的缺乏以及研究生写的论文得不到发表,因此很多研究生就草率应付的问题,希望能够通过一个刊物来容纳长的、水平高的论文,提升学术水准,于是就有了《民商法论丛》这套系列丛书。紧接着由于有的专题研究不是论文的形式,篇幅较长,在《论丛》上不能够包容,要另行出版,梁慧星教授又构思了《专题研究丛书》。

梁慧星教授通过主编这些学术研究丛书、主持科研项目、指导论文、举办学术讲座等多种形式,发现和培养了一批民法学者,形成了一支民法学学者队伍。《民商法论丛》已出版 28 卷,《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已出版 50 部,在国内外学术界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腹有诗书气自华”,梁慧星教授有儒雅君子之风,言谈中自然流露出一种深厚的文化底蕴。他在一次接受调查时说:“我读过许多书,自觉对自己影响最大的、受益最多的,是在大学期间读过的三部翻译小说:《牛虻》、《怎么办》、《被侮辱的和被损害的》”。梁慧星教授多次应邀到各大学开设讲座,他的讲座极受欢迎,场场爆满,甚至连演讲厅的窗台上也站满了人。师生不仅为他学术观点的新颖深刻、语言的生动风趣所倾倒,更为他广博的学识、睿智的谈吐所折服。

对于报考法学所博士研究生的学子,他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中文,二是外文,三是专业基础,特别强调的是中文和外文。他坚持一个原则:每科的成绩都合格后,严格按总分排名录取,不使任何考生受到不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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