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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简介
张曙光,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主要讲授:《法理学》、《法律基础》、《法理学研究》、《法理学专题研究》、《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等课程。主要专著:《恩格斯与马克思主义》、《法约概念和本质的原理》、《法的形成和运作的原理》、《地方税收法律的研究》、《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法理学指南》《现代法学基础教程》等。
《法理学》课程导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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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最一般的特点和规律性的学科。法理学的内容包括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价值,法律运作的方式和内在规律性,以及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律观,这是我们科学地认识一切法律现象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出发点。法理学是对各法学学科研究内容和成果的概括和提炼,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具体法律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各个部门法的知识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此外,学习法理学对于法律实践也具有重大意义,只有从理论上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原则、作用、价值和法律的运作机制,才能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正确地制定、理解和实施法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在本课程的学习中,应当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法学的一般概念、原理和具体的法律现象,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理论,努力提高运用法学原理分析实践问题的能力。此外,学好法理学不仅需要有宽广的知识背景,如哲学、逻辑学、历史学、经济学等,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部门法知识,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有关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根据,并将这些原理运用到具体法律现象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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