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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名
 
——刘春田
——王新清
——汤 欣
——胡锦光
——范 愉
——龙翼飞
 
  本期名师

龙翼飞,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著名的教授及专家,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学术研究方向:民商法、社会保障法

学术专业领域: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社会保障法

社会职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土地学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担任民法典专家建议稿执笔人之一,婚姻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多年来一直在关注婚姻家庭问题。曾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的讲座。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研究成果: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出版《香港家庭法》、《比较继承法》等学术专著20余部。参加过《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家庭法》、《土地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专家试拟稿设计和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收养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北京市数十项地方法规的立法讨论工作,诸多立法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龙翼飞教授讲学讲座简讯摘要

志在“法道”不止步——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龙翼飞

龙翼飞教授呼吁应高度重视“百亿社保基金遭挤占挪用”尽快完善相关法规

龙翼飞教授提出我国社保法律制度存在四方面缺陷

龙翼飞教授建议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

“2002北京社会科学普及周”龙翼飞教授主讲的《我国继承法实施的若干问题》好评如潮

龙翼飞教授专程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主讲《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讲座

龙翼飞教授参加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论坛并发言

摘自人民法院报:新世纪法学展望之八——新世纪初中国婚姻家庭立法趋向


“志在‘法道’不止步——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龙翼飞”

一个晴朗的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笔者采访了在社会保障法制研究等诸多领域作出突出成就的博士研究生导师龙翼飞教授。

今年40岁的龙翼飞平易、谦和,刚刚步入中年的他在法学研究上已取得累累硕果。从1985年开始在人大法学院任教以来,他先后指导了博士研究生8人,硕士研究生数十人。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出版《香港家庭法》、《比较继承法》等学术专著20余部。参加过《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家庭法》、《土地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专家试拟稿设计和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以及《收养法》、《房地产管理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北京市数十项地方法规的立法讨论工作,诸多立法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

1998年12月14日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他主讲了“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专题;2000年8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法制讲座上,他做了题为“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讲座。

谈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龙翼飞教授说:“我们应该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目前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要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其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另外还需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适应WTO的规则调整相关制度、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等。”

采访当中,龙翼飞桌上的电话响个不断,有咨询法律问题的,有反映案件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也邀请他作嘉宾……龙翼飞往来于学术的象牙之塔与繁纷复杂的现实之间,游刃有余。

摘自人民书城网站》人物》学者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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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翼飞教授呼吁应高度重视“百亿社保基金遭挤占挪用”尽快完善相关法规

“百亿社保基金遭挤占挪用”

大洋网讯2000年8月 据新华社报道,针对当前社会保险基金屡屡被违法挪用、挤占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呼吁,请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制裁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当前,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现象十分严重。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被挪用、挤占的社会保险基金超过100亿元。龙翼飞分析说,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制裁违法挪用、挤占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所以,至今无法追究挪用、挤占保险基金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

他说,社会保障的核心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他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研究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同时,国务院也应尽快制定相配套的条例,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此外,针对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特别是保险费不能及时足额征缴现象,龙翼飞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强制收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摘自大洋网新闻页www.day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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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翼飞教授提出我国社保法律制度存在四方面缺陷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化程度较低,法律制度存在四方面缺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日前提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化程度较低,法律制度存在四方面缺陷。

龙翼飞是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法制讲座上提出上述观点的。

他说,近两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了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保障线。但从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化程度较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严峻而复杂的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

他列举了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四方面缺陷:一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二是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三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四是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摘自新华社(2000年8月28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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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翼飞教授建议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日前建议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他认为这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强制、震慑作用。

龙翼飞教授是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法制讲座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认为,在人民法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案件,能使当事人在其社会保障权益受不法侵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他还建议,在条件成熟后,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他说,这有利于审判充分体现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人民法院已设立了社会保障法庭,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追缴社会保险费,对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摘自辽宁省劳动厅信息中心新闻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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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北京社会科学普及周”龙翼飞教授主讲的《我国继承法实施的若干问题》好评如潮

“2002北京社会科学普及周”9月17日先后有5场讲座闪亮开讲,直接听众近800人。据负责国家图书馆两场讲座的志愿者和工作人员介绍,龙翼飞教授主讲的《我国继承法实施的若干问题》和蔡继明教授主讲的《经济学家眼中的世界》,赢得了现场观众的热烈欢迎,好评如潮。两场讲座都应广大观众的热情要求,持续到下午5点多钟。讲座结束后,还有几十位听众围住两位主讲人提问请教。龙翼飞教授直到6点才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脱身回家。中国人寿的韩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说:"社科联这次组织的社科普及活动定位非常好,层次比较高,主讲的专家学者大都参与了国家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讲座质量非常高。特别是龙翼飞教授的讲座指向很清晰,让各行各业有这方面知识需求的人都得到了学习的机会,很解渴。总的感到,社科普及实际上是引导人们对社会科学和人文精神有准确的把握和定位。希望社科普及能办出品牌,成为面向大众的开放式社科大课堂。

摘自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普短波文章2002年9月17日www.bjsk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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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翼飞教授专程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主讲《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讲座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举办法律讲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应邀主讲了《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龙翼飞教授着重讲述了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中外商事法律制度的有关知识,地方人大在贯彻执行商事法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讲座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炳良主持。参加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听了讲座。

摘自《河北日报》网络版会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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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翼飞教授参加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论坛并发言

聚焦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首次举办论坛
------- 专家纵论青少年法律和公共政策

1月9日下午,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在北京举行首次论坛。

本次论坛的主题是纵论青少年法律和公共政策框架。100多名在青少年法学研究和实践领域有突出表现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从我国青少年立法和执法情况、青少年公共政策、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精彩论述。

专家们认为,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许多未成年人的权益还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认为,在公民的权利保护方面,我国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还算相对好一些,但对公民的人格权利保护还较弱。比如,一个女孩子被强奸后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依照现行法律,法官会驳回她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这种判决结果对于一个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的女孩子来说是不公平的。

龙翼飞指出,我国法律在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方面也还不够完善。很多家长并没有把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主体来看待,而是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青少年法律方面需要专家研究的问题很多,对于社会大众而言,最重要的是将青少年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来尊重。

摘自《中国青年报》2003年1月10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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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报:新世纪法学展望之八——新世纪初中国婚姻家庭立法趋向

“新世纪法学展望之八 新世纪初中国婚姻家庭立法趋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翼飞

步入新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将在新的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1月11日全文公布,征求全民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和修改。这是新世纪初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良好开端,也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拓展出新的空间。

新世纪初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趋向,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应当与民法典相协调

作为全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典居于核心地位。制定一部反映时代精神、体系完整、内容科学、操作性强的民法典,一直是人们的由衷企盼。令人欣慰的是,这一工作已被提到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即现代的民法典中是不能缺少婚姻家庭制度的,否则,民法典的立法体系便不完整,内容方面亦欠缺基本的民事规则,操作上将导致婚姻家庭制度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冲突。若要使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民法典相协调,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一)在编制体例方面,未来我国的民法典是否应当专设“婚姻家庭编”。

(二)民法典中贯穿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时,是否应当遵循民法典中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婚姻法修正草案取得的主要成果与进一步创新设计

应当指出,现已公布的婚姻法修正草案汇集了社会各界诸多新的立法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现行婚姻法的制度内容。在充分肯定这些成果的同时,应当使立法设计再前进一步。

(一)总则中,婚姻法修正草案有两处创新:第一,增加了若干禁止性规定,即禁止重婚和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遗弃家庭成员。第二,宣言性地提出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些规定从立法意图来看无疑是为了确保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实现。笔者认为,婚姻法修正草案在总则中还应增加以下相应内容:

1.应当增加婚姻法立法宗旨的宣示,即规定“为了保护婚姻家庭,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2.应调整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范结构。仅以一夫一妻制为例,应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已婚公民的配偶权受国家的保护。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3.应明确婚姻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规定“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本法与其他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

(二)结婚制度中,婚姻法修正草案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

笔者认为,婚姻法修正草案还应增加如下内容: 1.应明确限定哪些人能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某项婚姻关系无效。因为在民法领域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甚至自然人的债权人也在利害关系人之列。 2.应当明确当事人行使婚姻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其性质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其法律后果为超过了该除斥期间的,当事人便不再享有该项婚姻撤销权。 3.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婚姻法修正草案明确提出了三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夫妻约定财产的书面形式、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

笔者认为,婚姻法修正草案还应增加若干规范(略)。

(四)对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婚姻法修正草案提出新的法律规则有:第一,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笔者认为,婚姻法修正草案应适当调整其新的立法规则:首先,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均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其次,父母与子女应当相互尊重各自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对方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五)在离婚制度中,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和不便操作的问题,在重申了离婚的法定理由仍为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列举性地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笔者认为,婚姻修正草案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情形的列举性规定无疑是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但现行婚姻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表述仍有商榷的必要。纵观当代世界各个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均认可“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地破裂”应当是离婚的法定理由。这种共性的立法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建议婚姻法修正草案对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表述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

(六)关于法律责任制度,婚姻法修正案一改现行婚姻法附则中法律责任制度含混不清的立法状态,较全面地提出了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新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直接涉及到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究刑事责任,对侵害家庭成员合法人身权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进行民事制裁。

笔者认为,婚姻法修正草案还应当增加的法律规范是: 1.鉴于法律上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则是由刑法来规范的,因此,应当规定对妨害婚姻家庭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侵害婚姻家庭成员民事权益的所有民事违法行为,受害人均有权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律的规定,侵害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为全文的节选)

摘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04月06日http://www.rmfy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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