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

基督教的平等观念

在基督教产生之前,平等观念在东西方社会或是有限意义的平等,或是虚假的平等,都还没有达到真正的平等,只有基督教才第一次在人类社会政治史上建立起所有的人一律平等的平等观念。基督教的平等观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督教的平等是所有人的平等,在基督教神权关系面前,一切人无论是奴隶还是公民,贵族还是臣民,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是人,都一律平等,都不可以被忽略和排斥,都能进天国。正像保罗所说:“就如身子是一个,却有许多肢体,而且肢体虽多,仍是一个身子。基督也是这样。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

第二,基督教所导入的平等观念,使平等具有了超验的意义,人的平等不是建立在人的权柄上的,而是建立在神的权柄上的,每个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人只有在神面前是平等的,才能够在人面前是平等的。在基督教看来,神的胸怀对所有的人敞开,基督是最大的平等主义者,而且是握有权柄的平等主义者,无论是异邦人、奴隶,还是麻风病人、妓女,上帝对他们一视同仁,都接纳他们成为主的信徒,信徒之间是平等的,大家都是兄弟,都在神的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若一个肢体得荣耀,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快乐。你们就是基督的身子,并且各自作肢体。”我们看到,在神权之下、教堂之中,贫贱贵富等社会等级差别失去了意义,这种普世的平等观对于广大受压迫的平民百姓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第三,基督教的平等观不但是一种信仰的平等,还是一种人身的权利平等,也就是说,这种平等具有法律的意义。当然这里所说的法律主要是指神的法律,是一种神权意义的保障,神权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上帝所拥有的绝对统治权,二是人所拥有的平等的社会政治权利。

 

(来源:人民网-读书频道    作者:高全喜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