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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正义论

五、正义与正当: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原则

孟子所谓“义”的第一层基本含义就是“正”,实际指涉的是正义原则中的正当性原则(Principle of Properness)。这里的关键词就是“正”:“义,人之正路也。”(《离娄上》)这种“正”首先指的行为正当。这里要求首先“正己”:“仁者如射:射者正己而后发;发而不中,不怨胜己者,反求诸己而已矣。”(《公孙丑上》)“吾未闻枉己而正人者也,况辱己以正天下者乎?”(《万章上》)“爱人不亲,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礼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者,皆反求诸己;其身正,而天下归之。”(《离娄上》)这就是说,正己然后才能正人。例如对于君主:“惟大人为能格君心之非。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离娄上》)又如谈到战争:“征之为言,正也。”(《尽心下》)总之,“正己”然后才能“正物”:“有大人者,正己而物正者也。”(《尽心上》)这就是孟子所给出的问题结构:正己→正物。这其实是儒家的一般的问题结构,例如内圣与外王、修身与治国、明德与亲民等。正己与正物,所要求的都是行为正当。

所“正”之“物”,当然包括了制度规范。例如,孟子谈到农业经济制度: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滕文公上》)

这里的关键并不在于孟子给出的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案,那是根据当时社会的生存方式制定的;关键在于“经界既正,分田制禄”,这是关于农业经济制度的更为一般的制度设计要求。

孟子在这里同时涉及了公利与私利的问题,即“私田”与“公田”问题。正当性原则所要求的,当然不是什么“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然而却是先公后私,这是一种超越爱的差等性的推扩。正如上文已经谈到的,义之为正当性,源自推扩,这种推扩是对爱的差等性的超越: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诗》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举斯心加诸彼而已。故推恩足以保四海,不推恩无以保妻子。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梁惠王上》)

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尽心下》)

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穿窬之心,而义不可胜用也。人能充无受“尔”、“汝”之实,无所往而不为义也。(《尽心下》)

这里所谓“充”就是“扩而充之”(《公孙丑上》),也就是推扩:在爱己、利己时,必须爱亲、利亲;在爱亲、利亲时,必须爱人、利人;在爱人、利人时,必须爱物、利物。假如没有这样的推扩,那就是不“正”的,也就是不“义”的。简而言之,正当性原则所要求的就是尊重他者的利益。这里所涉及的是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

这个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制度规范的建构:社会规范的建构者、社会制度的制定者,必须尊重他者的利益;否则,其所建构的制度规范就是不正当、不正义的。这个正当性原则是“天经地义”,所以:“君子反经而已矣。经正,则庶民兴;庶民兴,斯无邪慝矣。”(《尽心下》)

所谓他者的利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利益物是不可分割的,例如社会的公共设施、或者某种群体共有的价值观念,这是一种公共性的利益物(public interests),是不可能通过分割而分配给社会成员的;另一类利益物则是可以分割的,例如社会的另外许多财富形式,可以通过分割而分配给社会成员,最终成为一种私人性的利益物(private interests)。为此,我们将对所谓“正当”加以这样一种区分:对群体公利的尊重,我们称之为“公正”(Impartiality);对他者私利的尊重,我们称之为“公平”(Fairness)。

1、公正性准则(Criterion of Impartiality)

公正性准则所要求的,是在制度规范建构中对公共利益的尊重。

孟子正义论之公正性准则所要求的是这样一种“推”或“推扩”:“推己及人”在这里意味着推私及公,从私人利益推扩到公共利益。我们来看孟子的一段议论:

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 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于民有制。……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滕文公上》)

尽管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的“公”与“私”之分,但更为一般的公(public)私(private)之分却是古今中外所共通的利益分界,现代意义的公私之分其实只是一般意义的公私之分的一种特定历史形态而已。孟子在此所论,有几层意思是特别值得注意的:第一,“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这是先公后私的原则,这一点所论及的也就是上述公正性问题。第二,制度的设计必须保证人民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私利;第三,三代的赋税制度不同,但有一致之处,就是“什一”,这里涉及的是公利与私利之间的分配比例问题。后面这两点所论及的是下述公平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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