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背景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与启示
外来法与本土法之间的关系是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外来法与本土法的冲突与碰撞。确实,一种植根于希腊罗马文化与基督教文化、崇尚“民主”、“法治”精神的外来法律文化要与植根于礼教传统、体现“三纲五常”伦理精神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完全相容是不可能的,要让习惯于尊卑有序、皇权至上的中国人骤然接受追求自由平等、法治至上的西方法律文化也是不现实的。毕竟西方法律文化是在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和历史土壤中形成的,与传统的中国社会状况格格不入,也与近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基础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近代中国在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中走过很多弯路,也留下许多教训。但是,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国际社会,而且清末民国时期已经引入中国的西方法律也逐渐为中国人所熟悉甚至接受,成为我们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本土资源了。因此,不能过分强调外来法与本土法的对立和排斥。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1] [2]
(来源:《 人民论坛 》(2011年第9期) 作者: 叶秋华 王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