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

  黄震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12月20日中国金融新闻网。

  以下为演讲实录:

  主持人:谢谢赵总的致辞!让我们一起来请出今天下午的第一位演讲嘉宾,他是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会长 黄震教授为我们做主题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

  黄震: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与大家交流互联网创新发展与风险管理这一个重要的话题。最近风险事故频发,导致有很多的提醒。通常人们会说,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最近有了新的说法,说站台有风险,发言须谨慎,我今天是冒着风险来的,但是我觉得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为投资者的利益,为我们的法律常识,金融尝试,为我们的正能量,我还是愿意来做站台,并且我觉得还可以进一步引述一下在中国,还有人说活着有风险,投胎须谨慎。既然风险这么多,我们就勇敢去面对,并且风险管理也恰恰是我们的机遇,有风险的地方,恰恰是我们金融创收的地方。所以,也不要怕。尤其是我们互联网金融领域,现在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情况,就是在发展的初期,法律还存在不完备性,这个特点,这个背景下,我们一起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这种风险是传统的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金融风险双重叠加,可能有共振放大的可能。我本人这些年来也正是在这个风险世界中间不断的穿行,2013年我最早就是研究一个案件,然后研究互联网金融,后来持续不断的与案件,比如民间的跑路破产,一直到P2P倒闭破产跑路潮不断时有发生。

  对于互联网金融,它的风险我们引入一个新的视角来观察,就是不完备法律理论,这个是我们今天在中国尤其需要大家共同认真对待。这个理论不是个新理论,其实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具有不完备性,但是把这个理论当成一个经济学的视角进行思考的时候,却有了很多新的思考。在我们法学理论中间,法律的局限性,但是经济学家把它改了个名字叫不完备法律理论,由英国伦敦经济学院许成钢教授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皮斯托教授2002年提出的,我从这个理论观察中国,同时也观察英国。同时,这个理论也不断的经过调整、校正,很多其他的领域在比如房地产管理,比如说行政管理等等一系列的领域都在引入不完备法律理论,来进行对中国问题的视角的思考。我去年在一些会上已经给大家做过介绍,今天依然还是个新话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实际上是讲法律天然的存在不完备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任何法律不可能盖过一切,总会有法律的漏洞。

  法律的不完备性还有一个滞后性,法律一旦立法,导致它后面跟最新发生的实务就可能有脱节,有不一致,所以创新是永远不断的,而法律一旦固化下来,就有滞后性。

  第三、法律从立法、执法到司法是不同的部门,这是法律天然不完备性的问题。但是我们要追求法律的完备性,要立法无遗漏,就希望我们的立法凡是都能够有法律可依,这是大家的共同追求,这就是我们仍然要记住这个问题,全世界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解决法律的不完备性的问题。但是我们试图填补法律的漏洞,试图跟上法律的变化,协调各个部门的理解和执法。

  三种法律的不完备性,中国来说,现在其实更重要的是第三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经过多年的立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所以不能说无法可依了。也就是法律体系各个领域基本上都有法可依基本解决,但是还是有一些新生事物不断出现,被囊括其中,有这种现象,但不是主要问题。

  第二种情况,法律有些滞后,由于社会发展在加速,立法有严格的立法法规定,所以需要我们调整的法律理念和一些立法思路,跟上变化的节奏。不同法律部门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所以这种情况,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利长不一样,所以导致经常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大家的理解可能会不一样,所以需要协调,需要更多的统一。当前的背景是,大背景我们的法律有天然的不完备性,但是金融创新却日新月异,尤其金融改革,当前已经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方法来跟上时代的脚步。这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潮流,信息技术能够帮助我们开发基金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对我们经济来说尤其是互联网这一个大的环境,基础设施和资源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谁都离不开互联网进行这个创新。这种潮流就是信息化作为最近30多年以来,最重要的推动世界变化的力量,从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到信息化和全球化,这五化在西方渐式的推进,一步一步解决它可能面临的问题,中国几乎同时发生。所以,形成一种世界现代史上独特的现象,叫时空压缩,五化同步,中国所以这个信息化在这个工业化、市场化、城镇化中间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于是有了新兴工业化、新兴市场化、新型城镇化这种新的思路。金融作为我们服务业的高端,当然尤其能够敏锐的感觉到信息化带来的变化。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这些都是正在发生的,利用互联网的移动终端,利用大数据,利用各种新兴的APP等等帮助我们开发新的业务,服务广大的客户群。这种变化是最先传统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进行一些技术的变革,这个变革互联网是充当了一种工具,一种技术,或者说一种设施。但是主体金融机构不改变它的基本属性,不改变它的组织结构流程等等这些。主要是正规金融机构运用。

  今天进入互联网2.0时代是移动互联,最重要的特点是两个,一个是通过人工智能终端普及到每个老百姓,从而把我们的用户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第二、用户产生数据导致大数据真的产生了,以前大数据更多是一种理念,一种追求,移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维度增多了,数据的规模增大了,未来的发展在移动互联技术的支持下,大家可以看到,移动化、普惠化、融合化、绿色化、以及法制化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未来互联网将会转向3.0时代,3.0时代是物联网的时代,物联网的时代,将会有更多的技术来支持我们的金融创新,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展望的。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实是最主要的动力,是我们的民间金融要规范发展。在我这个十多年处理民间金融的案件中间,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民间金融的运行状况无以监测,所以需要让它阳光化。这是我在一些地方推动运用的一些系统,打造了一些地方的小贷公司,在一些地方建立了民间登记服务中心。在这个摸索之中,忽然我们决定用一个词把这些工作和最近发生的P2P连接起来,我们把P2P,这是国外的经验,美国、英国,他们已经做了,我们中国其实是有一家叫拍拍贷的最先是从技术角度开始做起,大多数从民间借贷转型过来的,把它网络化,民间借贷的网络化。

  有了技术的支持,推动了民间借贷的转型是我们希望带来减少金融风险,预测金融风险的一种方法。当然,我有一次不小心说,我播下的是农种,但是收获的是票子。因为今天看到非法集资案件依然频发,甚至规模更加令人惊诧。所以,这个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反思,技术只是解决的一种思路,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夯实基础,作为一种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法律非常关键。

  当前互联网金融经过这三年的红红火火的发展,从产品层面,到平台层面,到生态层面,到整个国家大的产业和社会创新、制度创新、学术创新层层跟进,这一个全景图,在我们三年发展确实我感觉这三年超过了我过去30年学到的东西,而且每天都在重新归零,再学习新的知识。只有这个互联网快速变革的时代,才可能会给我们如此强烈的必须追求快的感觉,当然请大家一定要保持定力。追求快的时候,千万一定要保持心理的健康,否则我们的心理会失衡。我观察到我们这个时代很多人已经得了互联网的焦虑症,得了互联网的恐惧症,得了互联网的强迫症。这点是我们做互联网金融,尤其做创业者一定要注意调整自己的心灵。

  互联网金融创新十大业务领域,逻辑往往先于事实发生,逻辑必然可以推导它的完备性。但是,事实是永远不完备的。所以,我们当时推出这么多可能性,但是今天我们实际上这些可能性很大程度上没有完全实现,只是在探索,在尝试。最重要的是大家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得到了一定资金的支持,一定技术的支持之后,更重要的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支持,它对地方当前的这轮新的创新相结合,成为地方这个创新的一个新的抓手。通过温州金改发现了P2P的价值,另外其他的一些地方都纷纷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园区、基地、中心等等,这个形成了一个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热潮。

  第二、互联网金融现在从电子商务中间发展出来以后,反向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在大家都在用支付宝、财富通等等来进行支付的时候,推动了线下实体经济的发展,并且O2O的发展等等这些。

  第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在移动互联网大的趋势下,推动互联网金融又在转型,互联网金融最初大家以为是建一个网站,但是后来发现网站其实越来越不重要,APP更重要,移动互联网技术更重要。今天大家发现平台也不重要了,这些单个的技术工具都不太重要,要做生态了,等等这些问题。

  第四、银行、证券、保险加入互联网金融发展,这是非常重大的一个转变,今年7?18央行的指导意见中间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体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消费金融公司等等这些。而我们过去大家认为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体的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等实际上已经边缘化,主要在这些主体当中穿针引线打补丁来做填补漏洞的工作,做穿针引线的工作。

  第五、互联网金融与各种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推动了当前中国经济寻找新的动力过程中导致了新的引擎。这就是互联网金融当前发展主要的一个大的发展方向。它实际上最大的改变,一个是从传统金融的夹缝中生出来之后,对整个金融生态,金融格局发生了一个巨大的改变。传统的金融是一个层级式的,我们看不到金融消费者最底层,今天金融生态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就是金融消费者处于我们所有金融者思考的中心,争夺金融消费者服务也好,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成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我们金融生态发生的改变要重构,大家看一看,我们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环境下,金融生态实际上是一个扭曲的生态,因为金融的流动性是第一个根本特征才叫金融,其次才是它的收益性、安全性等等这些要求。如果没有流动性,其实就已经背离了金融本质。在这种分业经营格局下,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补充这“三性”,分裂格局下,通过跨界梳理它的流动性,维护它的安全性,保证它的收益性。所以,当前互联网的作用就是增加它们这新的“三性”。

  创新的互联网金融,这些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供应链金融等等这些,最重要的一定要做一个信息中介平台,用一种共享金融的思路,把已有的资源提高效率,增进它的应用,而不是说转移它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它的用益权,它的流转。所以,这个程度上,大家一定要高度的警惕,如果没有牌照,是不能碰钱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说做互联网金融,尤其做P2P就是玩火,我警示过我们的平台。因为你没有牌照,就不要企图去向特定公众进行集资,一切集合资金的这种都是有风险的。不管你叫理财也好,叫集资也好,叫众筹也好,一旦超过一定的人数,一旦的金额,这就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乃至形成涉及刑事案件,涉及非法集资这个方面。

  作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其实是建立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形成新的生态,大家要打开这个所谓的平台,去看它的底层是我们移动互联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生产、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角落。所以,这个里面用的基础的技术是P2P技术,然后通过P2P的组网一个分布式的结构,在这个分布式的结构下,形成新的交易模式,商业模式。特别需要警惕的是,互联网金融不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而是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如果你把它当成一种融资模式,就很可能把它变成集中资金到你的平台。相反P2P、众筹这些平台,你不能做自融,只能帮助别人提供融资,撮合的机会,帮助他们进行信息分析、信息披露和加强风险提示这些工作。所以,我认为我们P2P等平台,本质是一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而不是一种金融融资模式。

  所以,对照一下传统金融,这是指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是集中式、有中心、简洁性等等这些方面为主。那么,在这个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中间,最大的特征就是能够面向特定公众,从事有关的资金融通的活动。同时,它形成了一个有中心的,然后可以在中间进行集中和分发平台。而互联网金融恰恰是要利用当前移动互联网给我们创造的这种分布式结构,形成一种去中心化的,去媒介化的,或者说去传统的中介化的,形成一种直接的融资模式。这里边过去我们的传统金融机构,尤其以银行为代表,主要是间接融资,赚的是存贷差为主。所以,这里边银行必须强监管,因为你惠及了特定公众的存款,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池,你必须有管理和非常多的监管条款。对于信息中间平台的一些互联网金融、中介,它是一种新的中介。但是,它只是信息中介,而我们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是信息中介,也是资金中介,还是信用中介,三个中介合为一体。而我给P2P平台等等定位的就是信息中介,不能试图也成为资金中介,更要注意,不要扭曲自己,成为信用中介。这样才能够在分布式结构中间发挥P2P本来给你发挥的优势,形成一种分布式的资金匹配模式和分布式的风险管理模式。

  现在实际上大家对于分布式的结构远远认识不够。当前我们互联网金融发展今天大家看到的所谓的问题全部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问题。相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不足,而传统的民间金融的问题在这个中间残留造成的。集中资金的模式是我们通过传统金融机构学到的一种所谓的金融理念。但是,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理念是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建立信息生态,形成一种资金匹配的技术,让供需双方更加直接、高效的对接,消除信息不对称,消除中间环节,消除中介,这样才能够发挥高效。所以,对于以P2P这种直接对接,对等互联的技术,以及由P2P组网形成的一种分布式社群化的这些功能的应用当前还是相当不足。尤其是P2P原意上让出借人和借款人,投资人和融资人直接对接,这样形成分布式的资金匹配模式,因为资金分散了,我们从源头上就把风险分散了,而不是像过去我们通过银行等等这些把资金集中起来,风险集中起来,又试图把它管住,再转移,不是这种风险管理的方法,方法论也完全不一样了。现在有几家用了这个严格意义上的P2P匹配很少,而且不但没有用,而且还在这个上面加了杠杆,这是一个担保。成了信用中介,可能交易资金有一百万,但是交易量达到一个亿,两个亿,杠杆率100倍了。所以,像这种不能做担保,不能吸收存款,不能直接放贷,这是我提出的基于P2P本意而做出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当然,我当初是建议,现在已经被我们央行指导意见采纳。这一点很多人开始不太理解,但是今天我相信通过这么一些市场的教育,大家越来越能理解。

  只有坚持P2P的原意,用互联网技术才能进一步推进我们的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也只有坚持P2P平台、众筹平台自身不做资金池,你才是安全的,不会汇集资金,形成一个资金中心,形成非法集资,才不会汇集风险,形成一个风险中心,最终一个个违约金导致最终击跨的是我们的平台,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健康发展。

  在当前实际上我们的P2P已经形成一个P2P组网,形成一个分布式的结构,在这基础上有第二代的基础设施和第二代的基础协议,P2P基础协议是TCP/IP协议,当前是在P2P组网基础上形成的新一代的应用技术,从而形成分布式的共识算法和合约,这种新的基础协议。在这个上面,将来是全网记账,同时以后不可更改或者继续追溯,使得我们现在所谓的信用难题,有可能在互联网区块链上得以解决。尤其风控难题,过去区块链技术,很多人注意它跟比特币连在一起,实际上可以封顶的,P2P技术是底层的,上面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上面可以应用各种新的产品开发。在全网分布式的总账总上面,大家都可以共享这些信息进行公开、共享和追踪、监测,等等一系列的金融活动,在这个上面都可以有一系列的创新。我们现在正在筹备一系列的区块链技术的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产业园区。

  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这是我2013年提出的趋势,现在基本上已经全部实现。当然,后面的实现只是说是一个趋势,没有完全实现,比如从跑马圈地到精耕细作,今天每一个平台,哪一个平台如果不精耕细作,还想向粗放型的跑马圈地再继续竞争是很难的。第三、野蛮生长到监管,开始P2P平台,众筹平台没人愿意管,现在都明确了,P2P平台由银监会管,众筹由证监会管,其他的以后比照业务最相近原则,由各个已有的监管机构来监管。从跟进模仿到领先创新,从忽视风险到严抓风控,从单打独斗到联盟发展,这些我们都已经看到在中国正在实现之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第一个主题就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监管也需要创新,不仅产品需要创新,流程需要创新,技术需要创新,监管本身也需要创新。所以,在传统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下,有一个非常大的难题,就是协调难题。第二、中央和地方的协调问题,这个是协调机制。实际上现有条件下,还是有办法进行监管,不是没办法进行监管。

  十个方面,我认为我三年前就提出,有十个方面的方法可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首先,企业的自律规范,因为你是互联网平台,互联网是最讲标准,最讲流程,最讲规范的,企业的流程、标准是什么,拿出来。第二、客户契约监督,既然我们跟每个客户,每个合作伙伴必须要签协议,这个协议怎么签,可以很好的规范。第三、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行业性组织,俱乐部联盟等等都可以发挥自律的作用。第四、舆论监督,舆论这也是应该集体进行反思,面对互联网金融我们真的理解了吗?真的引导了吗?真的监督了吗?这个一定要有正能量,一定要在利益面前保持定力。第五、工商注册,我们互联网金融平台也是有企业注册的。第六、网站有备案的。第七、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第八、银行金融机构是可以管到所有的新的平台。就是你在银行有接口,基础帐户在银行,这是一个新的管理理论。你既然要接入传统金融机构,必须有接口,通过这个接口就可以进行监管。第九、公安立案,这个发生了很多。第十、司法审判。

  我觉得只有我们把已有的法律真正的用起来,用足、用好,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我去年就说,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习主席昨天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是共识。我们不要指望一切都可以成文的立法,相反成文的立法还受法上之法,自然法的理念,所以有自然法的理念,才可以囊括一切,无所不包。其次就是我们的法律、法制不仅要立法良好,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忠实的守法和严格的执法。

  当前中国老百姓经常说的是严格的立法,但是普遍的违反,然后我们说选择性的执法,这样就导致法松驰。当前,我认为将现实的法律资源千方百计的激活、用好,比另起炉灶立新法的价值更大。立新法更难激起大家的信任,所以只有把已经立的法律执行到位,才能够重建法律的威信。所以,互联网金融法律创新,在产品市场层面需要法制化,在社会组织建设层面需要法制化。现在大家知道我有一个说法是互联网金融有三伪盛行,伪专家、伪平台和伪组织。一系列离岸组织在国内做所谓的活动,民间不现在正在打,确实法律中间有很多工作需要加强管理。

  所以,互联网金融既要在市场层面实现法制化,防止有钱任性,有钱胡来。另外,在监管层面,我们也要实现法制化,并千方百计把这些法律用好。法律不完备这个问题依然存在,怎么办?法律明文规定,这个空白怎么办?在民商领域和行政领域是两分的,民商领域之间就是法律明文禁止,即是自由、尊重自由、就要尊重法律不完备的恰恰是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创新空间。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一些不要审批,但是可以有备案,可以有监测,可以有预警等等这些方面加强它的规范。并且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增加监管的柔性,让市场规律在形成过程中逐渐发挥作用。这就是我一直倡导的,让市场这只手发挥作用,探索市场的自身规律,形成自身秩序,鼓励创新,首先是要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只有市场主体去创新了,才会出现万众创业、大众创新的局面,才能更好的打造出我们改革开放的新的动力和活力。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怎么办?即是禁止。禁止意味着什么?你不能用行政审批,不能再新设许可,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尊重法律的不完备性,也是捍卫之法律。尊重法律的局限性,也就是要高度警惕政府在一些工作之中可能还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一管就似,我们市场经常一放就乱,但是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要怎么样合理的管?需要高度法制,所以我提出一个新的理念,在法律不完备情况下,要通过我们社会创新来探索找到一条柔性之手,市场之手是无形的,政府之手是有形的,但是是刚性的。无形之手来管,往往最后导致市场失灵,政府有形之手管市场,最后导致政府失灵。这需要三部门协调作用,社会之手第三部分是一只柔性之手,能够传导政府的意志,同时能够反映市场的呼声,能够有效的隔离一定的风险。通过社会还可以创造一系列规则,形成软法,社会组织倡导的行业规矩,行业标准,行业公约是可以作为未来立法的基础,我称之为软法。所以,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社会创新增加监管的柔性和进行立法前的准备和探索。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我们既有典型设计,来规范发展,同时也有允许基层的探索,寻找我们的前进方向。这样才能够实现创新与监管它的平衡。我们才可能走过雷区,而不至于踩着雷就爆炸。我们要走过雷区的时候,一步一步的蹚雷,排雷。我每天就是做这个工作,我天天走到雷区,天天到企业交流,很多人认为我是在站台。但是,如果我不深入其中,根本不知道风险点在哪里?这十多年,作为一个学者我稍微有点贡献,就是我知道了真相,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我们把这些情况通过内参等等这些方式给高层也知道了,并且能够也形成一个双向的、良性的互动,推动我们互联网金融真正的持续、健康发展,才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我们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和引导我们企业持续经营下去,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