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课程免考、免修、代修管理办法

重要提示:

   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一律不得免试。必须是在我院学习期间参加我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取得合格证书,才具有申请学位的资格。

一、课程免考、代修管理办法

   课程免考是指学生在选修我院教学计划中的部分课程后,参加课程学习,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申请免去课程考试而取得学分的一种修课方式。 代修是指学生在具备一定条件时, 可以申请不修某门课程,而改选其他课程修满学分的一种修课方式。 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允许学生免考的课程,限于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已选修的课程允许办理免考;未选修的课程,不得办理免考。

   (二)学生申请免考课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通过国民教育系列院校或参加自学考试取得的合格以上成绩(英语除外),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同名课程。

  2.获得大学英语等级 考试( CET )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PETS )三 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专科段的大学英语(一)、(二)和本科段的大学英语(三)。

  3.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 CPA )取 得单科或全科合格证,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部分课程(见附件)。

  4.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部分课程(见附件)。

  5. 通过教育部组织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见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款)。

  6. 上述成绩或证书自取得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指学生进入我院时或在我院学习期间,该门课程的成绩或证书取得还不超过六年)。

  (三)申请免考的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 总学分的 30% (如符合相关课程免修规定,免考和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应修总学分的 30% )。不管原课程学分多少,申请免考课程学分一律按我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四)免考的课程不记原考试分数,该门课程的成绩栏内记“免考”字样,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本科学生的免考课程成绩,在申请学位时,不计入课程总平均成绩。

  (五)学生申请课程免考,由本人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原校的正式成绩单,或相应的合格证明。如证明是影印件,需加盖原校印章或保存原件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学生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如学生申请免考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还需提供原课程的教材目录或课程大纲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六)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考课程的有关证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被取消学籍;已经毕业者,将宣布毕业证书作废,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本校毕业生(指中国人民大学的各类毕业生)申请免考的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应修总学分的 50% (如符合相关课程免修规定,免考和免修课程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规定应修总学分的 50 % )。

  (八)关于代修

  1.入学注册时年 龄满 28 周 岁的学生,可以不修大学英语(一)、(二)、(三),但必须通过改选其它课程修满学分。

  2.若是本科层次的学生,如果办理了代修且毕业后两年内未通过我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则不能申请学士学位;如果办理了代修且毕业后两年内又通过了我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则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3.未选修的课程方可申请代修,学院对学生已选课程一律不予以办理代修手续。对于未选修的课程办理代修不扣除该门课程的费用。

  4.对已经办理了代修手续的学生,若在学习期间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后,可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层次《大学英语》课程的免考。

  5.对于需要参加教育部组织的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的代修规定详见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统考学生部分课程免修、代修管理办法”。

二、统考学生部分课程免修、代修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学籍批次为 200409 及以后批次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学生。

  (二)参加统考的学生符合以下统考科目的免考条件,在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后,可以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免修(不必缴纳课程学费)。

  1. 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可免考全部统考科目。
  2. 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一级 B 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
  3.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CET )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PETS )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者,可免考《大学英语 (B) 》。

  (三)参加统考的学生符合以下统考科目免考条件,在办理完统考科目免考后,可以申请办理我院教学计划中相应层次《大学英语》课程的代修,但必须通过改选其它课程修满教学计划规 定的总学分。

  1. 入学注册时 年龄满 40 周岁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B) 》。
  2. 户籍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可免考《大学英语 (B) 》 。

  (四)符合教育部统考科目免考条件的学生,可持相应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属教学服务中心提出免考申请,并填写免考申请表。相应证件的原件由教学服务中心审核后退还学生,复印件附在申请表后 。

  (五)教育部统考科目与我院教学计划课程对应如下:

统考科目

我院教学计划开设课程

《计算机应用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高等数学》( B )

《高等数学》

《大学语文》( A )及《大学语文》( B )

《大学语文》

《大学英语》( B )

高起本《大学英语》(一)(二)(三)

专升本《大学英语》(三)

   附:学院部分免考课程的对照说明

   一、参加国民教育系列院校 高等数学 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高等数学。

   二、参加国民教育系列院校 计算机应用基础 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计算机应用基础

   三、参加国民教育系列院校 政治经济学 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政治经济学

   四、参加国民教育系列院校中国革命史 毛泽东思想概论 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毛泽东思想概论

   五、参加国民教育系列院校 管理信息系统 的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计算机应用

   六、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 ( CET )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PETS )三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组织的成人教育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大学英语(一)、(二)、(三)

   七、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B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计算机应用基础

   八、取得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 证书,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计算机应用 计算机应用基础

   九、专升本的学生,如果原专业为 计算机专业 ,且取得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计算机应用

   十、专升本的学生,如果原专业为 英语专业 ,且取得该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免考我院教学计划中的 大学英语(三)

   十一、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 考试( CPA ) 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对应课程:

CPA科目

可申请免考我院课程

会计

财务会计学、高级会计学

审计

审计学

财务与成本管理

财务管理学、财务分析

税法

税法

经济法

经济法、经济法概论

   十二、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免考教学计划中如下课程: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刑法学、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企业和公司法。

   十三、 上述成绩或证书自取得之日起六年内有效(指学生进入我院时或在我院学习期间,该门课程的成绩或证书取得还不超过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