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开放成绩”和“终止写作”的相关规定

       为帮助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明确了解各阶段成绩,自201009批次起,学院将开放各阶段评语查询中的成绩栏,向学生明示各阶段的论文成绩,并为学生提供“终止写作”的权利,即学生在初稿或二稿提交后,当被指导教师明确认定为“作弊”成绩时,学生可自主选择 “终止写作”或继续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修改论文。若学生选择“终止写作”,可通过邮件向所属教学服务中心提出“终止写作”的正式申请,论文管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经教学服务中心审核确认的申请后,为学生关闭论文写作系统;同时,学院也会在初稿、二稿批阅后协调各地教学服务中心与成绩“作弊”的学生主动联系确认下阶段写作状态,对于明确表示“终止写作”的学生,学院也将对学生的论文写作系统进行关闭。学生选择“终止写作”后,本次论文写作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做一次论文写作记录。
       以上规定,旨在帮助学生了解自身论文写作情况,及时调整写作进度和状态,以便能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希望广大进行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同学,能够正确理解“规定”中的内容,珍惜学院创造的学习机会和改正错误的机会,以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本科毕业论文写作。


教学管理中心 论文管理部
2010-10-15


附:学院有关论文作弊的管理规定
1. 作弊成绩的认定标准
(1)凡引用他人资料超过全文三分之一篇幅的毕业论文,即为抄袭,按作弊处理。
(2)若有代写行为,即代替他人写作或他人代为写作的,一经发现,所写毕业论文无效,参照《课程考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处理。
2. 关于毕业论文作弊情况的处理
(1)毕业论文须独立完成。如有抄袭、代写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所写毕业论文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2)在提纲、初稿和二稿的写作阶段,如被指出存在不当借鉴、抄袭的,必须及时改正,如能及时改正,最终成绩将以最终提交的稿件为准进行评定,但最终成绩不能被评定为“优秀”;如不能改正,最终成绩将被评定为“作弊”,如为第一次写作者,半年内不允许申请二次写作。已评定成绩者,取消成绩;已准予毕业者,宣布毕业证书作废;已授予学位者,宣布学位证书作废。作弊带来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